日期:2017-05-11附件下载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30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 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22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 号),其中
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浙江中源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供应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南昌市中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21 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中源供应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
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已受理
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江煤销售公司与中源供应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江煤销售公司依约向中源
供应公司供货。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共同为其货款
提供担保。中源供应公司未如约付清货款,应付江煤销售公司 1,985 万元。2016 年 6 月,
江煤销售公司将其诉至南昌市中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七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剩余煤款 19853062.12 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止原告与被告一确认的共计 2245261.97 元滞纳金;自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
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暂计算于起诉之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止,滞纳金为
2386312.69 元):上述款项共计 24484636.78 元;
2、判令七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 83 万;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6)赣 01 民初 316 号民事判决:
1、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
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 19061460.13 元(注:法院已剔除不予支持的 791601.99 元)
及滞纳金(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滞纳金为 1991724.89 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滞纳金按年利率 10.4%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
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中源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内第一项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公
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中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源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 168373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00 元,由被告浙江中源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余键、黄彩娣、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舜发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大丰市海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元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143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148600 元;由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5373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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